證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強制證人出庭的,應當由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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