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雙方“證據偷襲”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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