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作為接受審判、極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審判結束前最后陳述自己的觀點是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更是一項人權。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注意:
最后陳述的規則:
1、制止陳述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后,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多次重復自己的意見的,審判長可以制止。陳述內容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制止。
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制止。 source: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2、程序回調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