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評議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 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署名。
庭審筆錄簽名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后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前兩款所列人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