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與送達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nèi)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source: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wǎng)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
宣告判決結果時,法庭內(nèi)全體人員應當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