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庭前會議
《高檢規則》第四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庭前會議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訴人參加,必要時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高檢規則》第四百三十一條 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可以對案件管轄、回避、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辯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非法證據排除、不公開審理、延期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庭審方案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提出和交換意見,了解辯護人收集的證據等情況。
對辯護人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出。
公訴人通過參加庭前會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的爭議和不同意見,解決有關程序問題,為參加法庭審理做好準備。source: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高檢規則》第四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庭前會議中提出證據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在開庭審理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