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證據移送與律師查閱
《高檢規則》第四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有關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的需要,可以至遲在人民法院送達出庭通知書時取回有關案卷材料和證據。
取回案卷材料和證據后,辯護律師要求查閱案卷材料的,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source:獨角獸 司法考試 網
《高檢規則》第四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證據。在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公訴人應當與審判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在休庭后三日以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