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證事實
《高檢規則》第四百三十七條 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六)自然規律或者定律。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免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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