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高檢規則》第四百四十六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審判人員認為需要進行法庭調查的,公訴人可以根據訊問筆錄、羈押記錄、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看守管教人員的談話記錄以及偵查機關對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說明等,對庭前訊問被告人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訊問錄音、錄像,必要時可以申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證據的情形,需要進行法庭調查的,公訴人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
公訴人不能當庭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建議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理期間,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核實。source: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
《高檢規則》第四百四十七條 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后,法庭仍有疑問的,可以建議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