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特點
1.第二審程序不是審理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2.不能將第二審程序簡單等同于對同一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成為上級人民法院。
(二)二審終審制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注意:
1、生效裁判有哪些?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處刑的判決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因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的裁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二審終審的例外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決、裁定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