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訴的理由
(一)上訴的理由
對于上訴的理由,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有上訴權的人只要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就有權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引起二審程序。
(二)抗訴的理由
檢察院提出抗訴,必須是“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高檢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