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訴的申請撤回
1、上訴的申請撤回
《高法解釋》第三百零四條第一款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高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款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高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款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2、抗訴的申請撤回
《高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上訴、抗訴撤回后,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
《高法解釋》第三百零八條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