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三)在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
(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情況;
(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采納情況;
(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