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注意:1、只要是牽涉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是“死刑立即執行”,限縮解釋了《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死刑”的規定。換言之,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上訴,二審不一定必然開庭。但是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3、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不開庭審理的處理:應當訊問、聽取、閱卷。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高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