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閱卷與出庭
檢察官需要通過閱卷了解案情,并以出庭的方式支持抗訴或者對抗上訴,同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刑訴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高法解釋》第三百二十條 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高檢規則》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抗訴和上訴案件,與第二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取下級人民檢察院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注意:
《高檢規則》中關于檢察人員閱卷、出庭的補充規定。
(1)檢察人員出席二審法庭的任務:
《高檢規則》 第四百七十三條 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支持抗訴或者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
(二)維護原審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建議法庭維持原判;
(三)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四)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制作筆錄;
(五)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2)檢察人員審查原審案卷材料
《高檢規則》第四百七十五條 檢察人員應當客觀全面地審查原審案卷材料,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審查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量刑是否適當,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并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上訴人的上訴書,了解抗訴或者上訴的理由是否正確、充分,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庭審準備工作。
《高檢規則》第四百七十六條 檢察人員在審查第一審案卷材料時,應當復核主要證據,可以訊問原審被告人,必要時可以補充收集證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需要原偵查機關補充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原偵查機關補充收集。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線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管轄規定交偵查機關調查核實,也可以自行調查核實。發現遺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偵查。
對于下列原審被告人,應當進行訊問:
(一)提出上訴的;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
(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的工作
《高檢規則》第四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二)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復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四)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五)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4)檢察人員對二審程序的法律監督
應當結合檢察機關對審判程序進行法律監督進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