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只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且刑事部分正確,二審法院只處理民事部分。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只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刑事部分在上訴期滿后生效。反之亦然,只對刑事部分上訴,附帶民事部分在上訴期滿后生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對于只針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而刑事部分已經生效的案件,如果一審刑事被告還需要在二審附民審理時出庭當被告,可暫緩將其押送監獄。
《高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3)對刑事部分上訴、抗訴,民事部分生效,但發現民事部分錯誤,對民事部分進行再審。
《高法解釋》第三百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4)對民事部分上訴、抗訴,刑事部分生效,但發現刑事部分錯誤,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處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5)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訴,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另行起訴。
《高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期間,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