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復審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死刑案件未經復核并核準不得生效,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具有自動性。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高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八條 復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