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高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五)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