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需要具備:(1)是合法利益(2)是經濟利益。3)確定的利益
人保合同中: 投保人對下列人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對投保人而言:如實告知、危險增加的通知&及時繳納保費;對保險人而言,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及時履行賠付義務。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依法設立、變更、終止保險關系;投保人有權選擇保險人和保險的種類、范圍、責任等。但是保險合同的自愿不是絕對的,有一些法律規定的例外;比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4 、近因原則
“近因”確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起主要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