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范圍限制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1)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 銀行存款;
② 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③ 投資不動產;
④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保險費率部分放開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