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可以簡化,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一)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事務,只負責重大問題的決策。
1.股東會會議種類。分為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首次會議是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次召開的股東會。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時。這里需要注意:如果股東提議,強調的不是人數而是表決權。如果是董事提議,強調的是人數。如果是監事提議,強調的是組織而不是人數。
2.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1)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與主持。
(2)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與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會的職權由《公司法》第38條進行了規定。對經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如果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股東會會議召開時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章程規定。但下列事項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38條、40條、41條、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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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組成。公司董事會由3-13名的董事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的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