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2、連帶關系處理: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2)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3、受托人申報: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付款人或承兌人申報: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5、補充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真題演練】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裝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開始受理債權申報。下列哪些請求權屬于可以申報的債權?(2011-73)
A.甲公司的設備余款給付請求權,但根據約定該余款的支付時間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請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裝的合同履行請求權
C.丙銀行的借款償還請求權,但該借款已經設定財產抵押擔保
D.當地稅務機關對湘江公司作出的8萬元行政處罰決定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