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只有債務人才能申請,可以直接申請,也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申請。
2.法院審查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3.和解協議的成立和生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協議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終結。
(2)全體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約束。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5.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6.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但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