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二者關系是:(1)對象不同。(2)條件不同。(3)金額不同。(4)消滅時效期間不同。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取得原則:必須支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其他任何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據,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從無權利人處取得票據。第二,必須是依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第三,受讓人必須是善意。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包括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背書,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追索義務人償還追索金額后取得票據)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繼承、企業合并)。
3.票據權利消滅
(1)付款。
(2)追索義務人清償票據債務及追索費用。
(3)票據時效期間屆滿。
(4)票據記載事項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