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橫向協議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縱向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適用除外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壟斷協議;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4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