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免于申報的情形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及處理結果
審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 初步審查 30天內,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
第二 實質審查90天內,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處理結果:禁止集中;附條件允許集中;允許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