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對象。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2)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機構。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施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協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是指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檢測評定,以揭示或者預示其對人致損風險,為國家制定或者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及采取有關食品安全措施提供依據的法律制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