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注意:對勞動合同效力的爭議可裁可審,并非仲裁前置,區分與勞動爭議。
2、效力的獨立性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
(1)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