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固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B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A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A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B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C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