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下列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的
a.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b.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c.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推定: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第二天開始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非全日制用工
(1)合同形式: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
(2)唯一性沒有要求: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試用期: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解除及補償: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報酬支付:一般以小時計酬,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