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不符合錄用條件、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0)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違約金條款
適用對象:
(1)涉及專項培訓的服務期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一般職工技能之外的額外技能)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培訓費按照服務期,逐年攤銷,余額部分為違約金。
A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用、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B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C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因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D有勞動者過錯情形,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涉及保密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A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B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C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D競業期內可以到非競業單位就業。
除本法上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