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資格限制
在我國凡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即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但特殊情況下,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勞動者身份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但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勞動者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不得簽訂與之相關的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限制
一般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不得簽訂與之相關的勞動合同。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