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工傷期間費用需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5、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處理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