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及適用條件
(1)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③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停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