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建設用地
國家建設征地的批準權限。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應依法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A 基本農田;
B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C 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臨時建設用地
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其與一般建設用地相比,用地時間短,審批手續相對簡便。
(1)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臨時建設用地,由
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
B 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
C 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
D 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2)臨時建設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對臨時建設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
A 必須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B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C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