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讓
(1)性質:是雙務有償合同。
(2)對象: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2、 劃撥
(1)性質:為行政行為,有償和無償之分,有償也只是很少的補償或者安置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期限:沒有使權期限的限制,出讓有期限限制;
(3)可以劃撥的范圍:
A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B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C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D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