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1、 環境規劃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規劃的分類和內容
首先,按規劃的時間期限分為短期規劃、中期規劃和長期規劃。通常短期規劃以5年為限,中期規劃以15年為限,長期規劃以20、30、50年為限。
其次,按規劃的法定效力分為強制性規劃和指導性規劃。
第三,按規劃的性質可以分為污染控制規劃、國民經濟整體規劃和國土利用規劃三大類,
2、 清潔生產制度
3、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 “三同時”制度
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適用“三同時”制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 排污收費制度
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者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1)征收排污費的對象
征收排污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三個例外,1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對排放水污染物的實行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準排放征收超標準排污費的雙收費制度;2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污應當限期治理并科以罰款。
(2)繳納排污費以外的其他法律義務和責任
對排污者而言,其繳納了排污費,并不免除其負擔治理污染、賠償污染損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6、 總量控制制度
7、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對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放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1)頒發《臨時排放許可證》,(2)并限期削減排放量。
8、 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1)限期治理的對象
限期治理的對象包括兩大類:
A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染源;
B位于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超標準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2)限期治理制度的實施程序
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A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B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C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D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的,須報國務院批準。
9、 環境標準制度
(1)環境標準的體系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需要在全國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又沒有國家環境標準時,應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但不是國家標準。
(2)環境標準制定權力的劃分
A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a國家環境標準和b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行業標準)。
B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C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法律意義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中最重要的兩類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中所允許含有有害物質或因素的最高限額。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根據。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允許污染源(如工廠或設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環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額。污染物排放標準是認定排污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應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