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政的概念
憲政是指以憲法為依據的民主形式,就其實質而言是以民主事實為政治內容的憲法實施。在政府與公民的相互關系中,政府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嚴格約束,以實現人權的基本價值。
2.憲政的要素
⑴制憲是憲政的基本前提;
⑵憲政的基本內容是民主制度制度化;
⑶法治是憲政發展的必然結果;
⑷人權保障是憲政的核心價值與基本目標。
3.憲政的特征:
(1)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2)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有限政府表現為兩個憲政原則
①公共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
②公共權力不但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4.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⑴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具體實現過程或狀態。
⑵憲法規定了一系列的調整憲法關系的規則體系,側重于靜態的調整;而憲政提供了實現規則的環境與過程,側重于動態的調整。
⑶憲法是一種規范形態,而憲政往往是一種現實形態,是憲法的實施。
⑷憲法提供的規則通常表現為一種方式或方法;而憲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種社會共同體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