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提出者: J•蒲萊士。
(2)分類標準: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
(3)定義:
成文憲法是指具有統一法典形式的憲法,有時也叫文書憲法或制定憲法,其最顯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確表現為憲法,又大多冠以國名。17、18世紀自然法學派提出社會契約論是成文憲法最重要的思想淵源。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是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指不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見于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憲法慣例的憲法。不成文憲法的最顯著特征在于,雖然各種法律文件未被冠以憲法之名,但卻發揮著憲法的作用。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的國家。
二、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1)提出者: J•蒲萊士。
(2)分類的標準: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義:
剛性憲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憲法。一般又有三種情況:
① 制定或修改憲法的機關不是普通的立法機關,而往往是特別成立的機關;
② 制定或修改憲法的程序嚴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 特別的機關依據特別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往往也是剛性憲法的國家。
柔性憲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與一般法律相同的憲法。
【注意】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往往也是柔性憲法的國家。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三、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
(1)分類的標準:制定憲法的主體不同
(2)定義
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憲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頒布的憲法、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
民定憲法是指由民意機關或者由全民公決制定的憲法。
協定憲法是由君主與國民的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如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法國1830年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