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票選舉
1.投票的種類
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2.委托投票
如果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3.選舉結果的確定
(1)選舉有效
①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②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2)選票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3)代表候選人獲得一定的選票
①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②間接選舉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4)得票相對較多
①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②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5)特殊情形下的當選
①另行選舉的情況: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②另行選舉時,候選人名單的確定
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標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③另行選舉情形下的當選條件
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二、選舉結果的公布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