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立法會
1.議員的任職條件:
(1)香港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②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2)澳門
澳門立法會議員不要求有“無外國居留權”和“中國公民”的限制。
2.議員的產生辦法
(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2)澳門立法會只是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3.議員的任期
(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2)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
4.立法會主席
(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立主席、副主席各1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并且沒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立法會的職權
(1)立法權;
(2)財政權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有權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②澳門立法會由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有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③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須由行政長官簽署并由行政長官報送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3)監督權
①立法會有權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②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澳門三分之一),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4)其他職權
立法會有權接受當地居民的申訴并進行處理,香港立法會還有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