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會設立、撤銷與范圍調整的程序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提出,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村委會的組成與罷免
(1)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
(2)由年滿18周歲未被剝奪 政治權利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3)村委會的組成人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少數(shù)民族成員。
(4)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
3.村委會的下屬委員會
(1)村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2)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村委會還可以分設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
4.村民會議
(1)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2)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召開村民會議,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5.村民代表會議
(1)人數(shù)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2)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3)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4)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5)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
(6)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jiān)督。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
6.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
(1)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2)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shù)臎Q定。
(3)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7.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由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得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