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
2.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
3.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
(1)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大會主席團提名,由大會投票表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全國人大有權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3)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真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一職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08延緩地區-1-13) 【答案】B
A.國務院總理 B.國家副主席 C.軍委副主席 D.國務院副總理
4.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
(1)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2)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 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4)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5) 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5.最高監督權
(1)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
(3)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6.其他應由它行使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