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的職權
1.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權;
2.行政措施的規定權;
3.提出議案;
4.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
(1)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2)統一領導和監督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權和管理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
6.重大事項決定權;
(1)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2)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7.人事任免權。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8.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真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關于動員和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08-1-62) 【答案】AB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國總動員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國進入緊急狀態
C.國務院有權決定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D.國務院有權決定局部動員
二、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
1.各部、各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1)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對國務院負責,接受國務院的監督。
(2)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2.各部、各委員會的領導體制
(1)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他人員由國務院任免。
(3)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委務會議和委員會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命令、指示。
3.各部、各委員會的職權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規章。
三、審計機關
1.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真題】根據《憲法》規定,關于國務院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10-1-61)【答案】BCD
A.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B.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C.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D.國務院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