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5)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6)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2.議案的提出程序:
在地方人大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3.選舉程序
(1)候選人提名
主席團或一定數額的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國家機關負責人的候選人人選。
這里的一定數額的人大代表指的是:
①省級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
②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
③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
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
(2)候選人人數
①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③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3)投票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4)當選:參照人大代表的當選程序。
4.罷免程序: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2)鄉人大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3)罷免案均需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