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性質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
2.鄉級人大不設常委會。
(二)組成
1.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2.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縣級人大常委會不設秘書長。
3.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三)任期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