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xiāng)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2.具體的訴訟制度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
①民事案件稱為訟,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
②刑事案件成為獄,審理刑事案件稱為斷獄;
(2)“五聽”。
“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zhèn)蔚奈宸N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具體內(nèi)容是:
①辭聽:理屈則言語錯亂;
②色聽:理屈則面紅;
③氣聽:理屈則喘息;
④耳聽:理虧則法官的話聽不清;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
⑤目聽:無理則雙目失神。
(關鍵詞記憶:辭、色、氣、耳、目)
(3)“五過”。是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五過”的具體內(nèi)容是:
①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②惟反,報私怨而枉法;
③惟內(nèi),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④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
⑤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關鍵詞記憶:官、反、內(nèi)、貨、來)
(4)“三刺”制度。
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的,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該制度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