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的輕刑,是秦代經常使用的一種刑罰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實際從事的勞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
③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其刑輕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盜,其刑輕于隸臣妾;
⑤候:發往邊地充當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輕等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都是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于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輕。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
(5)死刑。
①棄市,即所謂殺之于市,與眾棄之;
②戮,即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后斬殺;
③磔,即裂其肢體而殺之;
④腰斬;
⑤車裂;
⑥坑,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殺,即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⑧梟首,即處死后懸其首級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
⑩具五刑 :《漢書•刑法志》載:“當夷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
(6)羞辱刑。秦時經常使用“髡”、“耐”、“完”等恥辱刑作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鬢毛;“耐”與“完”是一刑二稱,指僅剃去胡須和鬢毛,而保留犯人的頭發。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經濟刑:貲、贖。
“貲”是用經濟制裁來懲治官吏的一般失職和普通百姓的一般違法行為的獨立刑種,它包括三種:
①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②“貲戍”,即發往邊地作戍卒;
③“貲徭”,即罰服勞役。
贖刑不是獨立刑種,而是一種允許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繳納一定金錢或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從云夢秦簡來看,秦代的贖刑范圍非常廣泛,從“贖耐”、“贖黥”、“贖遷”,到“贖宮”、“贖死”,均可贖免。
(8)株連刑:族刑和收。
收,亦稱收孥、籍家,就是在對犯人判處某種刑罰時,還同時將其妻子、兒女等家屬沒收為官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