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刑統》的編纂體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時頒布的《大中刑律統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便是《刑統》體例在五代時發展的結果。《刑統》在編纂上,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频葪l文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1)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2)《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3)《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記憶口訣】刊印頒行宋刑統,篇下分門體例新。
2.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神宗時設有專門的編敕機構“編敕所”。
3.律與敕的關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