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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法制史復習:兩宋的刑罰變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2.配役。
    配役刑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雜的刑名。
    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晉天福年間的刺面之法,太祖時偶爾用之,仁宗后成為常制。刺配對后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頗遭非議。 
   (關鍵詞記憶:刺配、刺面、太祖、仁宗)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凌遲。
    (1)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
    (2)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
    (3)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4)《大清現行刑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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